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将洗钱罪定义为:“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提供资金账户的;
(二)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(三)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(四)跨境转移资产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洗钱罪打击的就是掩饰、隐瞒7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,那常见的隐蔽洗钱行为有哪几种呢?接下来,给大家介绍七种常见的洗钱行为: “供卡型”洗钱 禁不住犯罪分子高利酬诱惑,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等资金账户出租、出借、出售,用于资金转移或存取,可能涉嫌洗钱犯罪!而资金账户不仅包括提供银行的存款账户、储蓄账户,还包括股票交易账户、期货交易账户等金融账户。 “交易型”洗钱 令人艳羡的“大款”“土豪”,看似大手一挥、随性交易大量房产,实际上可能是为了掩饰隐瞒真实所有权关系的洗钱犯罪分子!除了房产外,司法实践中还发现有将汽车、船舶、文物、房产等动产、不动产与现金或金融票据(本票、汇票、支票)等互相转换的洗钱行为方式。 “借码型”洗钱 切勿贪图小利,将收付款二维码交给他人而令自己身陷囹圄!除借用微信、支付宝收付款二维码洗钱之外,还存在使用转账、承兑、委托付款等方式掩饰、隐瞒非法财物的来源和性质。 “虚拟货币跨境型”洗钱 “币圈”乱象多,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,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的洗钱犯罪不在少数,看似所谓“币圈大佬”在投资,实际上有可能在洗钱! “拍卖型”洗钱 古董拍卖“局中局”,放眼望去满满都是套路!看似拍卖会场上竞价不亦乐乎,天价拍得藏品,实际上将价值极低的物品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,然后自己或控制他人出面参加竞拍,委托人只要向拍卖行支付少量佣金,其余资金就“漂白”回到自己手中。此外还有通过典当、买卖、租赁、投资等方式的洗钱手段。 “鱼目混珠型”洗钱 看着没啥生意,但日进斗金,赚的盆满钵满,实际上是“鱼目混珠”将犯罪收入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,通过开办饭店、旅馆、商城、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,将其他的犯罪收益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达到洗钱目的。 “虚构交易型”洗钱 高价兼职刷单,蕴藏洗钱等犯罪风险!通过空壳公司等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佣金虚买虚卖、自买自卖或者以高价购买低价物品,将赃钱“合法”转移给同伙,或通过将赃款、赃物进行虚假担保,抵押、质押取得银行合法贷款,再使用赃款、赃物归还银行贷款等,都是虚构业务型洗钱。
出租或出借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: ◆ 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; ◆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; ◆ 您可能成为他人洗钱犯罪的“替罪羊”; ◆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; ◆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。 《反洗钱法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,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。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。